律师解析:在婚姻存续期内,若所欠之债源自于个人行为,那么这笔债务便被视为个人债务,其偿付责任应该由个人资产来承担; 然而,若是夫妻双方共同发出意思表示或者其中一方在知情后表示认可的债务,或者在这段婚姻关系期间内,有人以个人名义负担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将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分别拥有的资产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