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网

标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免责的九种情形有哪些

内容

律师解析:在如下所列举的九类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人有可能得以解除其应负之法律责任:
首先,当主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以此蒙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时;
其次,若主债务合同的债权人采用了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
再次,如果主债务合同的债务人也采取了类似的欺诈、威胁等手段,同样使得担保人在违背内心真实意图的情形下提供了担保,而且该债务人的欺诈、威胁行为被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
第四,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相关权利;
第五,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协商变更主债务合同的内容,从而导致债务加重;
第六,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第七,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第八,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
最后,当新贷款用以偿还旧贷款,而担保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新贷款与旧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随便看